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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清单汇编

作者:
安徽新天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最后修订:
2021-01-28 09:04:11

摘要:

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力量。为进一步优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环境,深化产业国际合作,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2020年国务院和相关部委出台了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及企业所得税政策——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以下简称公告第45号)。现根据上述文件,将有关政策以政策清单方式汇编。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含设计、生产、封装、测试、装备、材料企业)和软件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以下政策。

 
安徽省民营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2021年1月

一、企业所得税政策(8条)
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公告第45号)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告第45号)